同时《机动车运行安问全技术条件》中明确指出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答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版,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权说明书中指明。
根据现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条款,改变已领牌照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型、性能、用途和结构、更换车架、车身或发动机的车主都必须行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擅自改车标、加装尾翼、变更车辆包围、改排气管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遇到改变车辆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除外车管所是不予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