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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年1月1日起道路停车缴费新增补缴环节

2024-07-26 16:08 阅读了

本市自2019年起实施道路停车改革,截至目前,全市1031条道路、8.99万个车位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道路停车费全额上缴区级财政,黑收费、乱收费、议价行为基本杜绝,道路停车秩序明显好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十五届〕第61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补缴环节,降低了处罚幅度。

市交通委会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制定了《关于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引导、督促停车人依法履行缴纳道路停车费义务,新政策和线上违法处理系统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和使用。

道路停车收费 新增45天补缴期

市人大于今年9月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

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

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

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简单来说,修改后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增加了道路停车费的补缴环节,降低了处罚标准,明确了先催缴、后处罚的工作程序,督促停车人及时补缴,进一步维护道路停车费征管秩序。

停车人应注意在驶离车位之日起30日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线上或线下缴费渠道缴纳停车费,逾期未缴的须在45天补缴期内完成补缴;如逾补缴期仍未补缴欠费,将由区停车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欠费不超50元的轻微违法行为 补缴后不予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停车人确有因疏忽遗忘、超时处理等非主观故意造成逾期未缴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欠费不超过50元且补缴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不断优化道路停车服务 开通线上违法处理渠道

为便于停车人及时接收各区停车管理部门的缴费和催缴通知,建议下载北京交通APP注册并绑定车辆,或通过交管12123APP等方式及时更新机动车所有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号)。

停车人也可以登录停放道路所在区政府网站查询道路停车缴费通知和催缴公告。

停车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渠道缴费。

线上缴费渠道包括北京交通APP、北京通APP、北京道路停车缴费微信及支付宝小程序、北京交通微信公众号及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中国工商银行APP本地服务、招商银行APP车主服务、乐速通APP(ETC)等,线下缴费渠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在本市的全部营业网点。

同时,按照依法合规、权责法定、创新形式、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采取互联网+行政执法的模式,在北京交通APP中新增了道路停车违法处理功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提供了便捷网上处理方式。

自明年1月1日起,停车人可通过北京交通APP进行欠缴道路停车费违法处理,同时还可以线上补缴欠费、下载文书、查询票据等,也可前往各区停车管理部门线下执法服务窗口现场接受违法处理。

道路停车改革满三年 停车秩序明显好转

为加强本市静态交通治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道路停车行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要求,本市自2019年起实施道路停车改革,截至目前已有1031条道路、8.99万个车位实行电子收费,黑收费、乱收费、议价行为基本杜绝,道路停车秩序明显好转。

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道路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同时,经各区不断加大宣传引导,市民规范停车、自觉缴费意识明显提高,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下一步,本市将巩固提升道路停车改革成果,提升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智慧停车建设,引导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开展全市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促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切实发挥以静制动作用。

北京:明年1月1日起道路停车缴费新增补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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