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价、或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轮毂颜色不能变更,仅一条“车辆改色拉花等不得超过车身总面积的30%”,因此轮毂改色并不会影响车辆正常上路和年检。
如果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